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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發前5天,臺灣花蓮發生6.5級地震,伊女士母女三人為此取消了臺灣行。因旅行社拒絕退還任何費用,伊女士三人將中國職工國際旅行社總社(以下簡稱職工國旅總社)訴至法院,要求全額退款23100元。9月26日上午,朝陽法院就此案作出一審判決,認定伊女士三人以不可抗力為由解除合同并無過錯,判令職工國旅總社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,將余款16000元退還伊女士三人。
出行前旅游地地震 為安全游客欲退團
今年1月,44歲的伊女士想利用寒假帶兩個女兒赴臺灣旅游,遂通過朋友張某聯系,報名參加了職工國旅總社組織的臺灣環島八日游,出行時間為2月11日至18日,伊女士通過向張某轉賬,支付了團費總計23100元。
2月6日23時50分,臺灣花蓮縣附近海域發生6.5級地震,并提示后續可能發生大級別余震。2月7日下午,原國家旅游局在官網發布《國家旅游局提示游客近期暫勿前往臺灣花蓮及相鄰地區》的公告。考慮到安全問題,伊女士三人決定放棄此次行程。告知旅行社后,對方表示退團需承擔全部損失。
旅行社調整線路發團 團費損失游客自擔?
對此,伊女士主張,按照航空公司通知,旅行社為自己購買的機票可以全額退款,因此旅行社應當退還這部分費用。伊女士認為,在發生不可抗力事件且其已明確表示終止臺灣行程的情況下,職工國旅總社違背游客意愿,放任損失擴大。因此將對方訴至法院,要求確認雙方簽訂的《旅游合同》解除,判令旅行社全額退還旅游款23100元。
職工國旅總社辯稱,伊女士于2月7日19時35分通知取消行程,該旅行社已明確告知取消行程將造成全額損失,并承諾保證游客安全,建議伊女士三人繼續參團,以避免損失。在明確告知和提示的情況下,伊女士三人系在認可全損的基礎上最終選擇取消行程。2月11日該團如期發團,實際發團人數15人,行程中旅游線路將花蓮變更為新北。因伊女士三人未出行,出團人數低于約定的最低成團人數,地接社賬單費用上漲。伊女士三人機票款10548元、保險簽證費1200元、地接社費用均已實際發生。而當事航空公司退票僅針對散客,不針對團體游客。綜上,不同意退款。
不可抗力致游客解約 法院判旅行社退余款
法院經審理認為,臺灣花蓮地震及可能發生的余震構成不可抗力,且伊女士三人的行程時間在原國家旅游局提示有效期內,三原告有權解除合同。
《旅游合同》解除后,職工國旅總社應在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后,將余款退還。關于機票款,在機票購買前,伊女士已經提出退團的意向,在雙方溝通協商過程中,旅行社仍然為伊女士三人預訂機票,在一定程度上屬于對損失的擴大,應對該損失承擔主要責任。關于預付地接社費用,法院認為,伊女士三人對合同解除無過錯,職工國旅總社在不足成團最低人數的情況下仍然發團,造成地接社費用上漲,增加的成本不應由伊女士等人承擔。
最終,朝陽法院一審判決確認雙方簽訂的《旅游合同》于2月8日解除,判決職工國旅總社退還伊女士三人旅游費16000元。一審宣判后,對于是否上訴伊女士表示需要考慮,同時她也對判決的結果表示滿意;職工國旅總社的代理人明確表示將提出上訴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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